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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保证合同
发布时间:2024-08-06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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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保证合同

鉴于:

(一)债权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债务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的《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履行______主要债务,以及______等从债务。

(二)保证人______(以下简称丙方)愿意为乙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合法拥有的______财产权提供质押反担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1.1“主合同”:指协议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的《______合同》。

1.2“主债权”:指主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1.3“保证期间”: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乙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保证责任

2.1 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主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只要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乙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2 丙方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主合同约定的从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2.3 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2.4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或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展期,不影响丙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但甲方与乙方协议减免乙方债务的,丙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

3.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履行,丙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______财产权(以下简称质押财产)质押给甲方,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质押财产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给甲方。质押财产清单及价值如下:

(一)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元;

(二)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元;

(三)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元。

质押财产的价值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3.2 质押财产必须真实存在,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若日后发现质押财产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丙方应于______个工作日内更换或补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转让、出租、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第四条 质押的效力

4.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自质押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质押登记的办理机构为______,质押登记的费用由______承担。

4.2 质押期间为______年,自质押登记生效之日起算。质押期间届满,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清偿债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乙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2 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约定提供质押财产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债权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二)擅自处置质押财产,或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清偿。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