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刘玉翠财产保全公示
(****年**月**日)
申请人(原告):[申请人姓名/名称],[身份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住址:[申请人住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告):刘玉翠,[身份信息],住址:[刘玉翠住址]。
本院在执行[案号]一案中,因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于****年**月**日立案执行,并于****年**月**日作出(****)民保全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此处插入具体裁定内容,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并列明具体数额、房产地址等信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特此公告。
被申请人刘玉翠如不服本保全裁定,可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年**月**日
[法院盖章]
[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