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由谁作出审理决定 **p**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诉讼标的物被损毁、转移、藏匿或变更,在判决前由法院对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关于财产保全由谁作出审理决定,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p**《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
(四)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五)先予执行。” **p**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对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的权力包括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财产保全就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因此,财产保全由法院作出审理决定。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标的、保全的请求、担保的种类和方式、保全的理由以及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p**该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这表明,财产保全的申请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而是否采取财产保全的决定则是由法院作出的。 **p**一般情况下,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p**1. 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条件。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必须为本案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p**2. 保全标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保全标的必须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有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更的危险。 **p**3. 是否提供了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和方式由法院决定。 **p**经过审查,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的,会作出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会作出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 **p**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一般在判决前执行。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不再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或者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p**此外,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异议,由保全措施执行地人民法院审理。 **p**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审理决定由法院作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合格的会作出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不合格则作出驳回裁定。财产保全的解除由执行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