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防止其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从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宿城地区,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是由《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宿州市法院诉讼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宿中法〔2021〕25号)文件规定的。
收费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宿城地区的财产保全收费标准如下:
申请费:100元/件 保全费:保全标的额的1%,最低收取100元,最高收取5000元保全标的额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包括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等。如果保全标的额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估算。
减免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减免财产保全费用:
被申请人自愿履行保全义务的,可以予以减免保全费。 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予以减免申请费和保全费。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免收申请费和保全费。缴费方式
财产保全费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现金缴纳:到法院财务室现金缴纳。 银行转账:按照法院提供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收费流程
财产保全收费流程一般如下: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申请费。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全费。 人民法院对保全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办理保全手续。其他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可以约定由被申请人承担。 如果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保全费。 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对财产保全费用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总结
宿城地区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相对明确,申请费和保全费根据保全标的额计算。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酌情减免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应按规定及时缴纳,避免影响保全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