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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财产保全显威力
发布时间:2024-07-28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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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财产保全显威力

前言

财产保全是对当事人请求权有效实现的保障措施,也是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开封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创新举措,开拓新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工作显现出强大威力。

突出“三个重点”,化解矛盾促和谐

★ 重点一:强化沟通协调,实现保全与执行衔接无缝

开封中院建立保全与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保全案件的无缝衔接,规范执行前的查控、冻结、扣押等程序,及时将保全裁定、保全凭证移交执行部门,缩短保全执行时间,增强保全效果。如在刘某诉郝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郝某支付刘某货物款800万元。判决生效后,郝某拒不履行,刘某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与保全法官沟通,调阅保全卷宗,掌握了郝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快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对郝某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房产等财产采取执行查封,依法扣划了郝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 重点二:善用在线查控系统,查封冻结及时高效

开封中院全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提升保全效率。通过系统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快速查控,及时发现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在王某诉王某某、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申请对盛某某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执行法官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立即对盛某某的13家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查控,发现其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即刻对其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有效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 重点三:依托风险评估电子卷宗,破产企业清算到位

开封中院建立破产企业风险评估电子卷宗,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托电子卷宗系统,对破产企业财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避免破产企业财产流失。如在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开封中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经营不善、资产负债率过高等破产风险,及时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控制了该公司财产处置,为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化繁为简,简化程序增效益

★ 举措一:设置财产保全窗口,快速高效

开封中院开通财产保全专线电话,设立财产保全窗口,实行全天候值班,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对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法官当天立案并制作保全裁定;对需要审查证据的,保全法官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制作保全裁定,极大地提高了保全效率。如在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申请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因事态紧急,开封中院保全法官及时赶到李某住所,在保全窗口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并立即联系李某开户银行,对李某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了李某转移财产行为的发生。

★ 举措二:打造简易公示平台,便捷高效

开封中院建设财产保全网上公示平台,当事人可以使用手机扫一扫链接查询保全信息,减少了当事人查询保全信息的程序,提高了当事人的查询效率和保全信息的透明度。在史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史某申请对李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开封中院保全法官依法对李某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在财产保全网上公示平台 进行公示。因李某名下有多套房屋,史某对被保全房屋的具体地址不太清楚。史某利用手机扫一扫功能,在财产保全网上公示平台查询到保全房屋的具体地址,并及时去法院查阅保全卷宗,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下一步的诉讼提供了充分准备。

★ 举措三:健全保全快速通道,一站式办理

开封中院与公证机构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快速通道”,实现保全与公证“无缝对接”。由公证处先行制作保全公证书,保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公证书无异议的,开封中院直接对保全公证书予以司法确认,并对申请保全的财产予以保全。在徐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某通过保全与公证“无缝对接”通道,直接向开封中院申请对刘某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开封中院对徐某提交的公证材料进行审查后,于次日向徐某制作了司法确认书,并对刘某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大大缩短了保全流程,为徐某的财产权益提供了及时有效保障。

精益求精,提高质效创佳绩

★ 创新举措一:“云走访”服务

开封中院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创新推出“云走访”服务,对被申请人财务状况和负债情况进行网络核对。通过接入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裁判文書網等平台,了解被申请人的历史纠纷、资产信息、信用状况等情况,精准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在王某诉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疫情防控,保全法官无法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开展外走访工作。保全法官通过“云走访”系统,查询到被申请人近期有大量资金转账记录,及时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00万元。后期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据“云走访”获取的线索,成功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为执行到位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 创新举措二:财产保全措施清单化管理

开封中院制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清单化管理办法》,对保全执行中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清单化管理。清單对保全措施的实施、解除、查询、变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了保全程序的规范性和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在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申请对李某名下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法官根据《财产保全措施清单化管理办法》,制作了财产保全措施清单。清单分别记载了保全对象、保全方式、保全范围、保全期限、解除保全的条件等信息。执行法官依法完成保全手续后,及时将财产保全清单交由张某保管,方便张某随时查询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案件后续执行到位后,执行法官及时通过财产保全清单系统解除了对李某车辆的保全措施,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 创新举措三:财产保全申请网上流转

开封中院建立财产保全申请网上流转系统,实现保全申请材料网上提交、网上审批、网上送达。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保全申请,系统自动将申请材料分流至保全法官处。保全法官收到申请后,进行网上审查,对于符合保全条件的,网上作出保全裁定;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网上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网上驳回保全申请。保全裁定和相关材料通过网上送达系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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