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时间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实现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也可能存在错误或不当的情况,侵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赋予了其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文将着重探讨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复议时间的规定和计算,以及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 一、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概述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指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裁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一)复议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申请人包括:
1. 被申请人:指财产被保全的人。
2. 利害关系人:指与被保全财产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例如担保物权人、共有财产共有人等。
**(二)复议审查对象**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审查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包括财产保全的裁定和解除、变更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复议程序**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申请: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 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裁定。
## 二、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时间
**(一)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复议审查期限**
1. 受理期限: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期限: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期限计算**
1. 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复议申请期限为10日,从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期。
2. 复议审查期限的计算:复议审查期限分为受理期限和审理期限。受理期限为5日,从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的次日起算。审理期限为30日,自受理复议申请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三、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收到裁定书的时间认定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以人民法院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拒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期满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签收法律文书,避免因拒收或其他原因导致错过复议申请期限。
**(二)复议审查期限过长**
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多、审判资源有限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复议审查期限较长,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权益。对此,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 urging其尽快进行审查,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解决复议审查期限过长的问题。
**(三)对复议裁定不服**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只有一次复议机会。如果被申请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不能再次申请复议,只能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 四、结语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正地进行审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