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在执行(2023)鲁0310执323号执行案件中,拟查封被执行人孙敏名下位于桓台县**鎮**村苑四区**棟**單元**號**房屋,现公告如下:
坐落:桓台县**鎮**村苑四区**棟**單元**號**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性质:住宅
产权证号:**證號**
产权人:孙敏查封被执行人孙敏名下位于桓台县**鎮**村苑四区**棟**單元**號**房屋所有权及其收益。
自本公告之日起满**日**止。
1. 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转移、隐匿、毁损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利害关系人如对查封异议的,可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再受理。
3. 本院委托桓台县**公證處**协助执行。异议人对查封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桓台县**公證處**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对桓台县**公證處**作出的解答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解答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发布单位:桓台法院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桓台县**路**號
邮政编码:**號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