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产可否保全**
**引言**
保全,是指在诉讼中采取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政府财产是否可以保全,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从保全的法律依据、政府财产的特点、保全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政府财产可否保全的法律问题。
**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0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根据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诉讼的律师的申请,可以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政府财产的特点**
政府财产具有以下特点:**(1)所有权归国家:**政府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而不是具体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2)用途特殊:**政府财产一般用于公共服务,不能任意处分。**(3)受法律保护:**政府财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毁坏。
**保全的范围和程序**
**保全的范围:**政府财产是否可以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来说,以下政府财产可以保全:** (1)行政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如办公场所、车辆、办公设备等。**(2)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财产:**如土地、房产、资金等。**(3)其他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保全的政府财产。**
**保全的程序:**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对政府财产保全的争议**
对于政府财产是否可以保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政府财产不能保全**
持此观点者认为,政府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不能随意处分或被保全。保全措施会妨碍政府正常履行职能,影响公共公共利益。
**观点二:政府财产可以保全**
持此观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排除政府财产的保全,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可以对政府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应当适当,不影响政府正常公务。
**法院的审判实践**
近年来,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认可了政府财产的可保全性。但具体保全的范围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法院会优先采取不影响政府正常履职的保全措施,如冻结资金、查封非办公场所等。
**结论**
综上所述,政府财产是否可以保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政府财产的特点、保全的范围和程序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诉讼中,如果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判决的执行。但保全措施应当适当,不影响政府正常履职,并充分考虑公共利益。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政府财产的可保全性将越来越得到肯定和保障。通过规范保全程序,合理设定保全范围,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