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动态
原告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1 08:00
  |  
阅读量:

原告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分两次付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B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50万元,但逾期未支付剩余50万元尾款。经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一处房产,价值约100万元。

诉讼过程中,B公司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B公司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首期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分12个月付清。协议达成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20万元。为减轻诉讼对B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A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部分解除对B公司财产的保全,即解除对查封房产的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

一、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原告可以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或者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将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申请人可以申请部分或者全部解除财产保全。

三、本案中A公司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根据以下理由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

1. 诉讼请求已经部分实现。A公司与B公司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部分实现。此时,继续保全B公司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已超过了A公司剩余债权的价值,不符合 proportionality 原则。

2. 减轻诉讼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影响。查封房产对B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有利于B公司恢复正常经营,也有利于B公司筹集资金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实现A公司的债权。

3. 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意愿。A公司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体现了A公司对和解协议的尊重,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信,促进纠纷的最终解决。

【申请书】

部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A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B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B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交付全部货物,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剩余货款。申请人遂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贵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23)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价值约100万元。

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按约支付了部分货款。为减轻诉讼对被申请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B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产的查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公司(盖章)

2023年X月X日

【结语】

本文仅对原告申请部分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申请。建议当事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