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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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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保全标的:[保全标的物信息,包括种类、数量、金额等]

一、裁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申请人因[诉讼请求事项]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全标的,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遂于[申请日期]向我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非诉财产保全条件。被申请人在收到我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后,无力提供相反证据或担保,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二、裁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所有的[保全标的物信息]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保全方式为:[保全方式]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三、生效后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对违反保全义务的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在相关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人民法院的保全命令; 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全标的; 不得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协助人民法院送达裁定书; 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对违反保全义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在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书中写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然需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保全标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不宜移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登记保全措施或者其他不影响被申请人使用收益的保全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书不停止执行。

本裁定书一式三份。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审判时间:[审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