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结案报告
一、解除保全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解除保全应当具备以下事由:
申请人已撤回起诉或者申请;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诉讼已经终结; 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在本案中,解除保全的事由为:
二、解除保全申请
当事人解除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解除保全的申请事由; 解除保全的具体请求;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本案中,解除保全的申请人为,其于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
三、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人是否具备解除保全的资格; 解除保全的事由是否成立; 解除保全是否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与本案解除保全有关的事项。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
四、解除保全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解除保全的事由; 对解除保全的具体裁定; 裁定日期及审判人员的姓名。本案中,法院于作出了()号解除保全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的保全措施。
五、送达并执行
解除保全裁定书一经作出,应当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解除保全裁定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解除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解除保全裁定书送达并执行完毕后,本案解除保全程序即告终结。
以上报告请相关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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