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其财产,保障申请人诉讼权益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宜秀区法院为了加强财产保全线索的管理,提高财产保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财产保全线索表。
第一章 总则
本线索表适用于宜秀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线索登记、受理、审查和处理工作。 财产保全线索是指举报或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材料或信息。 财产保全线索的来源包括申请人、第三方、有关部门或其他渠道。第二章 线索登记
收到财产保全线索后,由线索管理人员及时登记在财产保全线索登记簿中。登记内容包括线索编号、线索来源、线索内容、接收时间、经办人等。 分配线索号时,应按照线索接收顺序进行,并做到线索号与线索登记簿相一致。 线索登记簿应定期核查和整理,确保线索登记准确、完整。第三章 线索受理
线索管理人员根据线索登记簿,将符合受理条件的线索交由专职法官或审判员审查。 线索管理人员应做好线索受理登记,记录线索受理时间、受理人、受理线索号、受理内容等。 线索受理后,由受理人负责线索的核实和处理。第四章 线索审查
受理人收到线索后,应当及时审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线索中涉及的财产,受理人应当查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对线索中涉及的被申请人,受理人应当查明被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情况。第五章 线索处理
经审查线索真实、准确、合法、相关,受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扣押、查封等。 对线索真实性存在疑义的,受理人应当进一步核实线索的来源、内容等情况。 对线索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无关的,受理人应当及时终止财产保全措施。第六章 线索反馈
在对财产保全线索进行处理后,受理人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线索提供人。 反馈的内容应当包括线索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处理理由等。 线索反馈应做到及时、准确、详尽。第七章 线索引用
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及时查询财产保全线索登记簿,了解有无相关的财产保全线索。 办案人员在发现线索中涉及的财产时,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办案人员在对财产保全线索进行核实或处理时,应当及时与线索管理人员联系。第八章 保密管理
财产保全线索属于保密文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财产保全线索的任何内容。 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第九章 监督检查
宜秀区法院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线索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线索登记、线索受理、线索审查、线索处理、线索反馈、线索引用、保密管理等。 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制定完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第十章 附则
本线索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线索表由宜秀区法院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宜秀区法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