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被保全:
一、当事人的生活必需品
包括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生活所需 alimentos、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资料等。这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需要
二、执行机关依法扣留、查封的财产
执行机关已经依法扣留、查封的财产,不得再次保全。这是避免对财产重复处置,防止财产权的受损。
三、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财产
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与被执行人有关系的第三人的财产,不得被保全。这是尊重第三人的财产权。
四、依法不准保全的财产
特定法律规定不准保全的财产,如国防设施、外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及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的等。
五、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
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林地、土地承包权等,不得被保全。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六、不可分割的财产
不可分割的财产,如文物、车牌号等,不得被保全。这是为了避免财产价值的贬损。
七、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如荣誉证书、奖杯等,不得被保全。这是因为这类财产不具有变现价值。
八、可能因保全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财产
保全可能导致较大损失的财产,如易受破坏的物品、牲畜等,不得被保全。这是为了避免保全措施对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九、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已经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再次保全。这是为了避免重复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工资收入
当事人的工资收入不得被保全,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一、政府投资兴办和国有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专用场所
这是为了保障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
十二、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慈善机构的财产
这是为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的正常开展
十三、残疾人辅助用具
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服务
十四、农村承包土地
这是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十五、国有土地
这是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尊重自然资源的需要
十六、正在使用的办公设备
这是保障企业和组织正常运作
其他法律规定不准保全的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下列财产,在必要时可以保全:
被执行人用于 concealing 和转移财产的财产 被执行人用于逃避债务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与他人的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保全财产的承受能力,避免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