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林权证是指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林地使用权人依法行使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而保全担保是一种诉讼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由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一定的担保。
根据《森林法》规定,林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权证作为林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具有以下功能:
证明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明确林地使用权的范围和期限 保障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办理林权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界定林地范围、调查核实林地权属、划定林权证发证范围等。申请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林业主管部门颁发林权证。
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的灭失或变动,为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按照保全的方式,由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一定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全担保の種類,包括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和查封、扣押等。
申请保全担保,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担保的理由和所提供的担保方式。法庭审查后,认为有必要进行担保的,应当裁定准予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担保与林权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保全担保作为林权证。
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而林权证的目的是证明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保全担保的权利只能在訴訟中行使,不起证明林地使用权效力作用。
另外,保全担保的期限有限,而林权证的期限通常是长期的或永久的。保全担保解除后,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发生变化,而林权证的效力不受解除保全担保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将保全担保作为林权证的情形极少。但是,存在部分涉及林地权益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在冻结被诉林地所有权的诉讼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保全担保。
此種保全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利害关系人处分林地,导致诉讼标的物滅失或变动,影响判决的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種保全行为並不等同于將保全担保作为林权证,不具备林权证的法律效力。
保全担保不能作为林权证,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力。在林地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保全担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涉及林地权益纠纷的案件,法院在冻结林地所有权的诉讼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区分保全担保与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以免混淆视听,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