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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1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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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财产保全

前言

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个人和企业在财产交易和管理中所涉及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为云南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领域长期以来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形成了具有昆明特色的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和审判实践。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产生执行困难或者有抗拒执行行为的危险,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减少或者转移财产的。 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 其他依法应当保全的情形。

举证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事由和请求的保全措施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可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或者划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变价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等。

保全限度

财产保全不得超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在保全限度内采取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相当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停止实施相关行为。执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制作《执行回执》或《查封登记表》等相关文书。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保证其申请理由真实性、合法性的责任。如果因其申请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昆明中院财产保全工作机制

为了提高财产保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昆明中院建立了一系列工作机制:

加强立案审查

明确立案庭审查职能,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在立案阶段予以排除。

成立专职团队

组建专门的财产保全团队,负责全院的财产保全事项,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全市法院财产保全协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财产保全信息的互通共享,避免重复保全和矛盾执行。

强化执行联动

加强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

昆明中院财产保全审判实践

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3年1月,昆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昆明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某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审查,该公司提供了被告有多次不履行合同、转移财产的证据,且被告确有抗拒执行的风险。法院依法对该工程项目采取查封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创新保全方式

在实践中,昆明中院探索创新保全方式,如对股权、债券等无形资产进行查封,冻结网络资产,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等,有效地应对新型复杂案件的保全需求。

注重程序保障

昆明中院始终将程序保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法院均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将召开听证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促进社会和谐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救济措施,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昆明中院在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效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保全措施与救济方式之间的平衡点,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发展。

结语

昆明中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不断探索实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和审判经验,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昆明中院将继续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工作,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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