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种担保书。本保函由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开具,用于对诉讼财产进行保全,保证申请人在诉讼中按时履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否则平安保险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函条款**
**一、担保人**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
________(姓名/单位)
**三、受益人**
________(人民法院名称)
**四、保全财产**
________(财产清单或描述)
**五、保全金额**
________(人民币大写)
**六、有效期**
本保函自______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日失效。
**七、保函责任**
在保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应当履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若申请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平安保险将承担向受益人支付保全金额的赔偿责任。
**八、保函撤销**
在以下情况下,本保函将自动失效:
(一)申请人在保全期间履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
(三)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四)本保函有效期届满。**九、适用法律**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平安保险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本保函一式三份,由平安保险、申请人和受益人各执一份。
**注明:**
1. 本保函为无条件支付保函,平安保险将按照本保函的条款履行担保责任。
2. 申请人在申请保函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有任何欺诈或隐瞒行为。
3. 平安保险有权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保函。
4. 本保函的解释权归平安保险所有。签章:
担保人: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姓名/单位)
负责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