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怎么打进账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变卖、冻结其财产,以保证将来能够顺利执行生效判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 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变卖、冻结财产的危险。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对被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转移、变卖、冻结财产的危险进行调查。
3. 裁定保全: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则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4. 送达裁定书: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5. 执行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或相关执行机构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内对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不得提取。不过,有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 申请执行人同意提取的; 申请人主张债权数额明显低于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数额,人民法院裁定部分解除保全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取的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申请人同意提取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是否解除保全或者准许提取作出裁定。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执行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
财产保全自采取之日起满2年,申请人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但申请人在保全期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保全期间;保全期中止后,申请人在中止期间内仍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否则可能因被申请执行人转移财产而无法实现保全目的。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转移、变卖、冻结财产的危险。
3. 被申请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4. 已经解除保全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对其进行保全。
5. 在保全期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诚信以及实际履行能力,依职权部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