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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6-18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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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案     件:** (写明案件名称)

**申请人:** (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写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具体为: (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并尽量写明财产的具体信息,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车辆识别代码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简要概括纠纷基本情况,写明申请执行依据,如生效法律文书的文号、案号、作出单位等。)。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写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如下财产线索:**

(详细列明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并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的具体来源。)

**担保情况:**

申请人愿意提供如下担保: (写明愿意提供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并提供担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如果申请人不要求提供担保,则写明“申请人不要求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可以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标的、事实和理由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与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同时提出。

第三百四十四条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救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性侵害等损害的;

(三)追偿劳动报酬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追偿劳动报酬的;

(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

(三)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工程建设 autres recours 的;

(四)追索恢复生产、防治污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资金的;

(五)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请求案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