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决定不服,但有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采取口头方式作出,并告知被申请人。口头复议决定应当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口头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采取口头方式作出,并告知被申请人。口头复议决定应当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书面复议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面复议决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复议决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无效复议: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程序不合法,则属于无效复议。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财产保全决定。 变更复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不当或者过重,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变更该财产保全决定。 撤销复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明显不当或者有错误,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财产保全决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采取口头方式作出,并告知被申请人。口头复议决定应当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口头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后五日内将该申请连同相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面复议决定应当送达被申请人和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书面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财产保全复议口头答复是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三日内作出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采取口头方式作出,并告知被申请人。口头复议决定应当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口头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