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被诉人采取金 钱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动産、禁止出境等措施,以防止被诉人转移、隐匿、变卖、毀损其财产,保证将来生效裁判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
1. 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原告,也可以是准备起诉的被告。
2.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将要提起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即将来可能成为被告的人。
1. 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向管辖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
2. 口头申请: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法院递交口头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成书面。
1. 金钱扣押、冻结:法院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资金暂时冻结,以保证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2. 查封:法院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动産查封,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分,以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3. 扣押动産: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産暂时扣押,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分。
4. 禁止出境: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出境,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法院收到诉讼保全申请后,根据申请查明事实,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担保,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保全申请当天作出裁定。
1. 当事人自行申请解除保全。
2. 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
3. 诉讼被撤回、和解、中止或终结。
4. 证据证明保全的条件不存在。
5. 情况发生变化,继续保全不必要。
1. 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2. 诉讼保全措施一般自裁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6 个月。
3. 诉讼保全措施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有效,一旦诉讼终结,保全措施即自行解除。
诉讼保全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因此,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并且保全措施是必要的。
对于需要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由律师代为 drafting 诉讼保全申请书并协助收集证据,以提高申请保全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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