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该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对该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准许异议的,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在保全程序中,是否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一个有一定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保全程序是临时性措施,并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归属,因此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全程序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并不影响实体案件的审理,因此不应限制当事人的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外民商事保全程序,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意见的出台,为涉外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国内民商事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在实践中,对于国内民商事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各地的法院处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保全程序是临时性措施,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归属,当事人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则认为,当事人有权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该案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法院才准许异议。还有一些法院认为,当事人是否可以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考虑保全程序的临时性,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国内民商事保全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该案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法院才准许异议。理由如下:
保全程序虽然是临时性措施,但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归属,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虽然保全程序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归属,但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当事人有权要求保全程序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限制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权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不能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保全措施在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准许当事人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实体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不影响实体案件的审理。即使法院准许异议,原告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起诉。因此,准许当事人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不会对实体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在具体实践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异议的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案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一般不应准许异议。 保全程序的临时性。保全程序是临时性措施,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管辖权异议。如果保全程序的进行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可以即使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也准许异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保全程序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同时提出实体案件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同时提出实体案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应准许异议。在保全程序中,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效率的问题。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异议权。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的异议理由进行认真审查。 坚持保全程序的临时性。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保全程序的临时性,避免拖延保全程序的进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