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财产保全是指经法院裁定,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互联网财产,如网站、APP、域名等,采取限制转移、隐藏、毁损等措施,以确保日后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手段。
互联网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原告在诉讼胜诉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实现诉讼请求,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或处置财产逃避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互联网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危险;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互联网财产保全措施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互联网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保全措施的建议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可以书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有无保全必要 保全措施的适当性 保全措施的执行可能性人民法院审查无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准予保全 保全标的 保全期限 保全方式 被申请人的异议权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常见的互联网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域名 下线网站或APP 禁止转移或处置财产 关闭或封锁服务器 其他对互联网财产进行保全的手段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被申请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保全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保全措施从裁定之日起开始执行。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
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形而解除或中止:
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撤诉的; 当事人申请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缺乏事实依据的; 保全期限届满且无其他情形需要继续保全的。当事人有以下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拘留:
伪造、变造、毁损保全证据的 转移、隐匿、毁损保全财产的 违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 其他妨害保全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