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措施的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析产纠纷的发生,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
保全可以适用于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被申请人有隐匿财产或毁损、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查找而无法确定其住所的;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申请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和保全标的; 有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人已向法院起诉; 已经向法院预交保全申请费。在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判决书副本、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证券投资; 查封、扣押其不动产、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设定和负债;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并履行保全义务。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形下依法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在保全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解除保全措施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析产纠纷,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符合保全条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