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起来,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顺利执行。申请保全时,需要指定保全的财产,本篇将介绍申请保全必须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向相关银行和机构发出《冻结存款令》,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冻结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延期冻结。
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商品等。扣押后,动产由人民法院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保管。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扣押,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查封后,不动产由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不得出租、转让或设定其他负担。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划拨执行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将被执行人应得的款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债务人收到《划拨执行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划拨款项。
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得被保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生活资料。 执行标的物以外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和权利。 被执行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后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财产。在保全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保全财产有争议的情况。如第三人主张保全的财产属于其所有或享有他项权利。这种情况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理、查证,必要时会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负有提供担保的责任,以保证被保全财产无权处分,否则,保全措施不予执行。同时,申请保全财产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执行范围,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被保全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申请保全必须执行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和与他人共有、共同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生产经营的设备、材料、有价证券,享有的权利等。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冻结、扣押、查封等方式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控制。保全财产时,不得保全被执行人生活的必需品、担保物权的财产以及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负有提供担保的责任,承担保全财产的后果。申请保全的财产超出执行范围的,被保全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