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民事纠纷中,财产保全是指为确保诉讼正常进行和最终裁判得到执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逃避责任或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紧迫危险。
申请人必须与争议的财产有关联,且其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害。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
在诉讼开始前,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正在审理的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能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诉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能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定生效后,法院会根据裁定内容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财产保全解除有以下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不及时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 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申请解除; 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民事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