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相关财产,保障申请人和胜诉者的利益。判决财产保全措施是在判决生效后作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执行判决。
判决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基于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中。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判决财产保全措施:
生效判决无法立即执行的 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处分相关财产的 其他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申请判决财产保全措施的主体包括:
胜诉人 其法定代理人 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申请判决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判决书副本 申请执行书 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清单(如有) 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处分相关财产的证据(如有)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是否准许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范围、保全期限、保全方式等。
判决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包括:
冻结存款、汇票、股票等动产 扣押、查封不动产 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强制执行扣押款、查封财产判决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由执行法院确定,一般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申请续保,或者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判决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 判决被撤销、变更或废止 保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保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履行判决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后10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违反判决财产保全措施者,法律规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
拒不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故意转移、隐匿、处分相关财产的,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处罚款、拘留等判决财产保全措施是保障胜诉者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不得违反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