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一般在诉讼期间执行,但是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那么,判决书下来了,财产保全是否可以自动解除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会自动解除,当事人不需另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生效是指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为宣判后十日或者公告期间届满后。
虽然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会自动解除,但仍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判决书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或者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有履行判决义务能力但无履行判决义务意愿,且有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判决确认对不动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效的; 判决确认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有效的; 司法协助请求书要求执行财产保全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如果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发现财产保全仍未解除,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向原申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判决书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会自动解除,但存在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本篇文章了解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未经人民法院准许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