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和公安机关同时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就产生法院查封和公安查封优先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法院查封优先于公安查封,但也有例外情况。
法院查封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执行判决、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法院查封一般由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局或者执行员执行,通过发布查封公告、贴封条等方式进行。
法院查封的财产,进入诉讼程序后应登记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或者毁损查封的财产。如违反,法院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查封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查封一般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或经侦部门执行,通过扣押涉案物品、查封涉案账户等方式进行。
公安查封的财产,一般不进入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自行监管。公安查封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处分、转移或者毁损查封的财产。如违反,公安机关可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或采取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公安机关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这意味着,当法院和公安机关同时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法院查封优先于公安查封。公安机关不得在法院查封以后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
法院查封优先于公安查封的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有权采取查封措施:
侦查中的违法所得或者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 已经追缴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财产; 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造成的被害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可予以登记、扣押的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公安机关在例外情况下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共同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监管。
法院查封优先于公安查封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公安机关不得在法院查封以后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 法院查封后,公安机关无权处分、转移或者毁损查封的财产。 如公安机关违反规定查封法院已查封的财产,法院可依法撤销公安机关的查封措施。法院查封优先于公安查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避免了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因查封财产优先权问题而产生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