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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汽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8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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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汽车财产保全

什么是诉前汽车财产保全?

诉前汽车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在民间诉讼提起前,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债务人的汽车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适用条件

诉前汽车财产保全适用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所在地与债务人住所地、汽车财产所在地一致; 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胜诉的基础;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面临重大危险,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汽车财产属于债务人生产、生活所需; 保全措施不得危及债务人的基本生活。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汽车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债务人、汽车财产情况、保全请求等);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人具有胜诉基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面临重大危险的证据); 经依法公证的保证书(担保5万元以上的保全财产申请,应当有担保人);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它材料。

保全方式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方式: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禁止债务人转移、变卖、出租、抵押汽车财产; 指定监护人接管汽车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汽车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保全;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异议

债务人对诉前汽车财产保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保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异议:

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异议。

解除保全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的条件消失; 保全期限届满; 债权人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责任

申请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诉前汽车财产保全,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