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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公司 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06-08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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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公司协议书

为确保财产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公正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财产保全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书,共同遵守并切实履行。

第一条 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1.1 乙方同意为甲方申请对被执行人(以下简称丙方)价值人民币*元(大写:*万元) имущество担保。担保方式为:

抵押 质押 保证 其他(请注明):

1.2 担保金额应与丙方被执行财产价值一致,不得高于或低于执行标的金额。

第二条 担保条件

2.1 甲方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文书或执行依据,且已对丙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2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丙方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债权文书(执行依据)副本、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材料。

2.3 甲方已将丙方银行账户、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动产等财产线索通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财产调查。

第三条 担保费用

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担保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抵押担保:抵押财产评估价值的 *% 质押担保:质押财产评估价值的 *% 保证担保:被执行债务金额的 *% 其他担保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

3.2 担保费应在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担保费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乙方职责

4.1 经审查甲方提供的材料后,乙方应在 * 日内书面答复甲方是否同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4.2 乙方同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应在 * 日内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并向甲方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4.3 丙方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且甲方已办理财产执行手续后,乙方应协助甲方查封、扣押或冻结丙方的财产,并及时将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况告知甲方。

4.4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担保履行的财产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因乙方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贬值或灭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方职责

5.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保全线索,并协助乙方调查丙方财产。

5.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财产执行进展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5.3 甲方应承担财产保全期间丙方财产贬值或灭失的风险。因甲方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贬值或灭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解除担保

6.1 丙方已履行债务或甲方已撤回财产执行申请的,乙方应解除担保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担保费。

6.2 甲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担保请求的,乙方无义务退还担保费。

6.3 甲方或丙方对乙方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甲方和乙方均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附带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2 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九条 生效及其他

9.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 甲方和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附:

    1. 甲方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2. 债权文书(执行依据)副本

    3. 财产保全裁定书

    4. 财产线索通报

甲方(债权人):

乙方(财产保全担保公司):

签字: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