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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发布时间:2024-06-0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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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联系电话:021-66069013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727号宝山法院办公大楼6楼

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或处分措施,以保证申请人或法院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诉讼制度。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而逃避法律责任,确保申请人或法院的权利能够在案件判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包括如下情形: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即将面临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判决、裁定的危险,如被告即将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虽已知下落但逃避传唤等行为,致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法律规定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职责

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处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 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采取冻结、扣押、划拨等具体措施;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处理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和请求; 制作发布财产保全公告; 接受财产保全相关的咨询和投诉;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警察、律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财产保全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财产保全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起诉状副本; 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等);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 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提供银行账号信息; 申请扣押动产的,提供物品清单和照片; 申请划拨证券的,提供证券账户信息; 申请查封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应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的签名。

财产保全审批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经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材料是否齐全,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审查完毕后,财产保全中心将做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对于情况紧急的,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可以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在采取保全措施后5日内,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并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缴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50元/笔; 扣押动产:100元/件; 划拨证券:100元/户; 查封不动产:200元/套; 其他保全措施:100元/笔。

对于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减免费用。

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齐全,不能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证据;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或要求补充材料;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处分或使用,否则申请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包括财产保全申请书、裁定书等;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提起解除保全的诉讼,申请人应当积极应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上即是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的相关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宝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021-66069013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