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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间
发布时间:2024-06-07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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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的提出时间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关财产权利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

二、提出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在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期间从送达裁定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方式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载证据材料。

异议书应当载明:

1. 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2. 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

3. 证据材料清单。

4.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 申请日期。

四、审查及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异议有无超出异议期限、异议理由是否合法是否成立。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原财产保全裁定;对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维持原财产保全裁定。

五、特别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继续执行原财产保全措施:

1.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定的。

2.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提出异议的。

3. 异议明显不成立的。

4. 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后果

1.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逾期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2. 人民法院对异议不予受理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复议。

3. 人民法院对异议进行审理的,审理期间中止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但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目的确需继续执行的除外。

4.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对裁定申请再审。

七、实务要点

1. 提出异议的期限较短,只有十天,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及时提出。

2. 异议书要载明上述规定的内容,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3. 提出异议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异议的理由,否则法院可能驳回异议。

4. 法院审理异议的时间一般较快,当事人要及时关注开庭时间。

5.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当事人如认为裁定错误,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