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是一种先于实体审判阶段采取的诉讼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处分财产,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然而,在二审期间,保全措施是否可以解除,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已经执行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表明,在二审期间,原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
尽管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法律也规定了二审期间解除保全的例外情形。
**1. 有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
如果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存在明显错误,且如果不解除保全将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2. 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保全不当**
如果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证明保全不当,且如果不解除保全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向二审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执行;裁定不解除保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在二审期间申请解除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当在发现有解除保全事由后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2. 提供充分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证明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或不当,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3. 承担解除保全的风险**
如果二审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但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决,则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解除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保全措施,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