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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为哪几种
发布时间:2024-06-06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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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为哪几种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票、期货等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冻结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者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商品等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财产。

扣留货物的提单

扣留货物的提单,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或者转移货物,而对被申请人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扣留被申请人进口的货物的提单或者出口货物的提单。

禁止转让或设定权利

禁止转让或设定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禁止转让或者设定权利,也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中的特定权利禁止转让或者设定权利。

担保

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限于其提供的担保数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物、质押物等。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①对被申请人财产的监督管理;

②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③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转移或者变卖的禁止;

④对被申请人接收财产和收入的禁止;

⑤对被申请人的出境的禁止。

财产保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根据财产保全措施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实体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扣押、扣留货物的提单,禁止转让或设定权利。 担保性保全措施:担保。 其他类型的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财产的监督管理;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转移或者变卖的禁止;对被申请人接收财产和收入的禁止;对被申请人的出境的禁止。

实体性保全措施是对被申请人财产的直接控制和限制,担保性保全措施是对被申请人财产的间接控制和保障,其他类型的保全措施是对被申请人行为的限制和监控。

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和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人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出示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并告知被申请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或者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是指人民法院撤销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①人民法院裁判申请人败诉的;

②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丧失申请资格的;

③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认为财产保全没有必要继续维持的;

④财产保全的裁定确有错误的;

⑤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的。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申请人重新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重新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和保全财产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是指财产保全措施对诉讼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财产保全措施对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财产保全措施具有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效力;

②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其财产的效力;

③财产保全措施具有防止被申请人变卖其财产的效力;

④财产保全措施具有保障诉讼请求实现的效力。

被申请人违反财产保全措施处分、转移、变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被申请人因违反财产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