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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能让法院查封公章
发布时间:2024-06-06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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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公章的条件和程序

法院查封公章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被执行人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有履行不能的可能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公章,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申请条件

原告申请法院查封公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或裁定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有履行不能的可能。 公章是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必要工具或财产。 申请查封公章的请求明确具体,且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程序

原告申请法院查封公章的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申请查封公章的理由、范围和请求法院采取的措施。 申请书应当附有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申请查封公章的必要性证明。 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作出查封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收到查封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公章,并向法院交出公章。 法院对查封的公章进行登记管理,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执行措施

法院查封公章后,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责令被执行人停止使用公章。 责令被执行人交出公章。 禁止被执行人对外转让、隐匿、处分公章。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后,应同时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法院应当解除查封。解除查封后,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公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变价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时,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财产,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查封公章,应当責令被執行人停止使用該公章,並交出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查封后,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者使用查封的财产,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