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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供手续
发布时间:2024-06-0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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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供的手续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的风险;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财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手续和材料。

申请手续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li>保全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及提出的具体保全措施; li>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2.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应将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3. 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权利或利害关系。

4. 其他手续

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手续:

经济担保,如提供保证人; 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有效防止财产转移等不利后果的发生。 申请人应充分准备证据材料,证明申请条件的成立。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不符合条件,则会裁定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或者上诉。 人民法院一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可能会解除。

附录: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上的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不动产的转让; 收取被申请人的保证金;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扣押被申请人的护照、旅行证;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