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适用于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财产保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 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的风险;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该财产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住所、联系方式; li>保全请求的内容和理由,以及提出的具体保全措施; li>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应将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权利或利害关系。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手续:
经济担保,如提供保证人; 申请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账户上的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 限制被申请人不动产的转让; 收取被申请人的保证金;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扣押被申请人的护照、旅行证;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