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 1. 人民法院查封房屋,应当制作查封笔录,写明查封的具体标的、数量、价值、所在地点和查封时间。 2. 查封房屋应当张贴封条,并制作封条清单。 3. 查封的房屋由执行法院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看管,并指定专人负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需要保全; 2. 必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必要条件; 3. 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
1. 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财产状况、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线索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 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查封。 3.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4.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制作查封笔录。
1. 拍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2. 扣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依法扣除执行费用后,所得价款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发放: (1)支付所拍卖财产的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2)清偿执行费用; (3)发还原物所有人。
1. 查封房屋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限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财产。 2. 查封房屋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遇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 查封房屋的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或者决定错误、第三人提出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欠其人民币100万元,现无力偿还。王某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欠款并查封李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欠王某人民币1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经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有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事实默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并查封李某名下的一套房屋。 **评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李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即证据证明有房屋需要保全、有必要防止李某转移、变卖、毁损其房屋,且李某不能提供担保。同时,人民法院还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了张贴封条和制作封条清单,指定专人负责看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要求。
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查封房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查封房屋。对于被查封的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置,以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