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需要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可靠的财产线索; 有证据证明不保全会造成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 当事人必须具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保全诉讼标的物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可分为三类: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或者申请书; 有关对方当事人财产线索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不予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担保书。三、立案审查与保全证据
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财产保全证据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应及时立案受理。诉讼财产保全由受理案件的法院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迅速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前,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担保的具体形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
四、适用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以下几种范围:
对双方争议的财产,即双方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上有争议;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即一方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被保全财产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对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仲裁权时,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对其指定的财产进行保全。五、保全期限
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对于可能因采取保全措施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对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六、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期满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申请书。
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不满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七、举证责任
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有财产需要保全,有可靠的财产线索,不予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八、查封的具体措施
对于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范围包括:
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宅基地; 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其他资源; 查封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车辆; 牲畜; 粮油、种子; 其他生产资料; 其他需要查封的财产。对于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范围包括:
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宅基地; 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和其他资源; 查封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用房; 厂房; 仓库; 其他需要查封的不动产。九、具体操作流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对方财产线索的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迅速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不满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