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当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通过二审程序来解决。在管辖权二审期间,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当事人会转移或者隐藏财产,影响诉讼结果,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下列原因之一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损害财产的风险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无居住地 外国法院裁定保全财产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 保全担保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理由是否成立。符合条件的,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财产保全后,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相适应,并不得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管辖权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保全必要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原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原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对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信誉、商业活动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案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发现李某正在出售名下房屋,疑似转移财产。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李某名下的房屋。法院受理王某的申请,并依法对李某名下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
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李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出售房屋是为了偿还债务,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意图。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认为李某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藏财产,影响诉讼结果。当事人在管辖权二审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审查财产保全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并做好解除财产保全的工作。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对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