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如若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为了防止执行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当事人可申请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实施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先行予以控制的强制性措施。对执行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效果的有效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执行标的不能履行,或者有受到损害的危险。申请执行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和理由。 li>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财产状况。 证据和担保的提供情况。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保全措施,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的性质和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冻结、划拨、扣留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或不动产。 限制当事人出境. 禁止有关单位支付款项或者交出财物。 对当事人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执行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保全担保包括以下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冻结、划拨、扣留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应少于保全标的的数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担保经审查后,认为担保不当或者不足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改正或者追加担保。申请人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追加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执行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有关的行为。被执行人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当及时审查执行保全措施是否必要。发现保全措施不必要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对执行保全的解除或者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保全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的执行。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执行异议可以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效果的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担保,并按照程序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对执行保全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再审。执行保全措施对于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