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请求进行驳回。裁定书详细阐述了法院驳回申请的理由,包括缺乏证据、法律依据不足以及损害不可弥补性难以证明。
原告(申请人):张三
被告:李四
张三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李四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理由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李四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如果不及时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张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四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且未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支持其保全申请。此外,申请人主张的损害不可弥补性难以证明。
张三提供的证据仅为自述和推测,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李四有转移财产的意图。法院认为,仅凭猜测和主观陈述不足以作为保全的依据。
张三申请保全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财产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本案中,张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四存在上述情形。
张三主张如果不及时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然而,张三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害不可弥补。法院认为,李四尚未转移财产,即使转移财产,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原告的损害不可弥补。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张三申请保全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损害不可弥补性难以证明。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张三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民事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紧急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财产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保全申请并非无条件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保全申请被驳回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