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诉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或减轻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无法获得实际利益或执行利益明显受损的风险,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一旦诉讼结果对申请人有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毁损其财产的可能可以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 银行存款和债券 * 股权和债权 * 动产(如汽车、机器) *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申请保全的流程如下:
1. 准备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3.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4.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 5. 人民法院对裁定书进行执行申请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备保全条件。 * 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能擅自处置。 * 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可以申请延期。 * 申请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如申请人不符合保全条件或被申请人无转移、变卖、隐藏、毁损财产行为的,可以对申请人采取恢复原状措施。 * 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人虚假申请或保全措施不必要时,可以解除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中,被起诉的一方可以申请保全:
* 立案后尚未宣判的一审诉讼 * 宣判后尚未执行的上诉案件 * 法院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届满后,张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在转移财产。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保全张某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了张某转移财产的证据,遂对张某在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被起诉的一方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请人必须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