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依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财产保全的归责原则是指对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则。
财产保全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特别规定。
过错原则是我国财产保全归责的主导原则。根据过错原则,财产保全损害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客观事实不真实或者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缺乏证据证明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有重大过错。无过错原则是指即使保全申请人没有过错,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财产保全的归责原则有特别规定,例如:
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间被损毁、灭失的,由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财产保全损害,由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保全财产贬值或灭失的损失; 保全期间无法使用保全财产造成的损失; 因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保全措施解除后,财产因不当保管、保管不当造成实际损失的。在以下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被保全人恶意制造损害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 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定时,基于申请人的陈述和证据有充分理由确信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但保全措施实施后才发现保全原因不真实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 保全申请人为保护被保全人合法权益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在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中,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其损失事实和数额的责任,人民法院承担证明其保全行为无过错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归责原则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的。法院在适用归责原则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申请人的诚信度和善意;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时的慎重程度; 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免责事由的存在。财产保全的归责原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财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正确的适用归责原则,既能有效制约财产保全的滥用,又能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免责事由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公正合理地解决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