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主要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旨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控制和保全,防止被告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行为保全包括禁止特定行为、指定做特定行为等措施,旨在限制或强制被告做出或不做出特定行为,防止被告实施不当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保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有胜诉的可能性,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即被告有可能会采取措施使执行判决或裁定成为不能。 申请保全不迟于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保全一般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状中同时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7日内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发现申请保全有错误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保全。但这种情况只能在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实施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紧急情况时,并且保全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法院在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应立即交由执行员执行。执行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全:
查封:将被告的财产封存,限制其处分和使用。 扣押:将被告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扣留,限制其转移和处分。 冻结:将被告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权等财产冻结,限制其使用和转移。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被告实施特定行为,例如出国、变卖财产等。 指定做特定行为:指定被告实施特定行为,例如返还标的物、提供担保等。在保全期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再具有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如果原告胜诉,其已经申请的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直到执行完毕为止。如果原告败诉,其已经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原告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保全不当,对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申请保全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罚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