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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很难
发布时间:2024-06-0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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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很难

异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不在本辖区内的财产,为防止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而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

与本地财产保全相比,异地财产保全的难度更大。主要原因如下:

管辖权问题:实施财产保全需要有管辖权,而管辖权一般由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确定。异地财产保全需要法院对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财产行使管辖权,这可能涉及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信息沟通不及时:两地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及时,会影响财产保全的效率。异地法院需要向保全地法院发协查函,保全地法院需要及时反馈信息,而这可能受交通、通讯等因素影响,导致信息延误。 协调难度大:异地法院与保全地法院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异地法院需要委托保全地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而保全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或遇到异议,这需要两地法院及时沟通协调,增加沟通成本和时间。

因此,异地财产保全的成功率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异地财产保全的执行率仅为40%左右。

异地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异地财产保全的条件为: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被申请人财产可能,或者有串通他人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伪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之一的; 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在本辖区,需要到外地实施财产保全的; 被申请人是无住所的人,需要到被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实施财产保全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异地财产保全。

异地财产保全的程序

异地财产保全的程序与本地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写明被申请人、保全财产、保全原因和申请依据。 审查受理: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送达裁定书: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 实施保全:法院委托保全地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包括扣押、查封、冻结等。 解除保全: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人撤回申请。

异地财产保全的难点

异地财产保全的难点主要表现在:

异地取证难: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而异地取证困难,比如证人不在当地、证据难以取得等。 协查难度大:异地法院需要委托保全地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而保全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或遇到异议,需要两地法院及时沟通协调,增加沟通成本和时间。 执行不及时:由于异地法院与保全地法院之间距离较远,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执行不及时,被申请人可能趁机转移或隐匿财产。

增加异地财产保全成功率的措施

为了增加异地财产保全的成功率,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收集充分证据:申请人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伪证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之一的证据。 指定异地代理人:为了及时与异地法院沟通,申请人可以指定异地代理人,由代理人协助申请人取证、送达等事宜。 明确保全范围:申请人应当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避免保全范围过大,造成保全不当的后果。 积极配合保全执行: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保全地法院的执行,及时提供协助,避免保全措施被对抗或拖延。

结语

异地财产保全是一项复杂且难度较大的法律事务。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异地财产保全的难度和条件,收集充分证据,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才能增加异地财产保全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