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查封、冻结等限制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内容和提交程序等事项,受法律法规和各地法院的具体要求所影响。
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份数包括:
法院份:一份正式提交给法院的原件。 对方当事人份:根据法院要求,需要提交与对方当事人数量一致的复印件。 送达回证份:一般需要留存一份送达回证,以证明解除保全申请书已送达对方当事人。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多位,则需要提交的对方当事人份数量与对方当事人数量一致。此外,对于复印件的认证,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自行进行认证后提交,或委托法院进行认证。解除保全申请书的内容通常包括:
标题:明确写明为《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案号:填写法院受理案件的案号。 保全措施信息:写明保全措施的种类、被保全的财产或权利、保全的范围等。 解除保全理由:阐述要求解除保全的理由,如当事人已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争议标的已不存在、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等。 申请事项:明确请求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签字盖章: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的程序如下:
制作并递交申请书:准备齐全解除保全申请书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原件和副本,并根据法院要求进行认证。 向法院递交:将申请书原件和副本递交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庭。 送达对方当事人:法院会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要求申请人自行送达。申请人需要留存送达回证。 等待法院审查:法院将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书,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领取裁定书:如果法院同意解除保全措施,会出具裁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凭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保全措施的手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紧急解除保全。紧急解除保全是指在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以防止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或损害的。紧急解除保全的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法院会根据情况迅速作出决定,并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
对于紧急解除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法院在审查紧急解除保全的申请时,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是否重大且紧急。 申请人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其他影响案件公平审理或执行的因素。法院在作出紧急解除保全的裁定时,会适当增加申请人的担保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保全申请书的份数、内容和提交程序因地而异,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院要求进行准备。及时解除不必要的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