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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未做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0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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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未做保全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债务清偿。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未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已保全或者未保全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行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强制执行。”

申请条件

申请执行未做保全的前提条件是:

申请执行人已胜诉并取得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且该判决或裁定中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债务。 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程序开始时申请财产保全,且被执行人已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逃避债务清偿。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执行未做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执行的原因,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情况,以及申请保全财产的请求)。 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书副本。 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情况(如交易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申请执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日起一年内的证据(如邮件、短信、律师函等)。

申请程序

申请执行未做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执行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被保全的财产。

注意事项

申请执行未做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时间限制: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事实的举证责任,证据应充分、确凿。 保全措施的限度:被执行人未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判决的执行目的相适应,防止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异议和复议: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保全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申请执行未做保全是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