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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了
发布时间:2024-06-0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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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了

导语: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已经冻结的财产是困扰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判例以及操作指引等方面对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的处理问题进行全面阐述,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物有证据证明可能有重大损失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执行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以上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撤诉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理程序和规则,即申请人在撤诉前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原告撤回起诉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致使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暂未交付房屋,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出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合理期限,买受人催告后,出卖人仍未交付房屋的;(二)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三)出卖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后,请求发包人返还原告工程进度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期限超过约定付款期限的百分之二十五,且拖欠总额达到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五以上的;(二)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情节严重,造成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三)发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

三、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891号)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李某撤回了上诉请求,二审中原审被告的行为系对二审程序进行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不得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申请再审的刘某、华某(再审申请人)起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期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原审被告李某同意退还已收原告刘某、华某的购房款及利息。原告撤回起诉后,一审生效判决书载明:“原告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购房款125026.92元以及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法院予以准许。判决生效后,双方自行履行”。一审生效判决书明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同时准许了李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及利息的请求,该支付义务虽然产生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但并无期限的限制。事实上,李某对支付购房款及利息义务的履行与解除合同的时间先后顺序并无关联,故不影响李某自愿承担的支付义务的在案生效判决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对当事人上诉请求不予审查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提审并审理。”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再审人应当证明原审法院裁判有错误,即原审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书,依法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非案件当事人,即便其遭受裁判的影响,但因其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诉讼利害关系,其不存在因本案裁判结果的不服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体权利。华某是原审原告刘某的配偶,系原生效判决内容无关人员,其申请再审后关于一审双方解除合同事宜的申请理由,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所规定的“错误裁判”的审查标准相脱离,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从本案案情来分析,华某作为原审原告刘某的配偶未经李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原审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和民事诉讼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的维权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民庭原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5685号)本院认为,鉴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担保,且已承认为个人信用而书写收条,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请求有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措施。但是,考虑到被告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且为继续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已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综上,现解除对被告名下的冻结款人民币10000000元的保全措施。

四、操作指引

1.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当原告撤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及时返还被保全财产。

2.明确申请人责任

如果申请人是因提供担保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财产保全被解除,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足,导致被保全财产受到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被保全财产被损坏或者灭失,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加强监督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的监督管理,对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被保全财产的异议和执行异议,防止被保全财产受到不当处置。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产保全的合法、有效执行。

结论

申请财产保全后原告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及时返还被保全财产。如果申请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