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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去房管局查封房子
发布时间:2024-06-0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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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去房管局查封房子:详细流程与程序**

简介

查封是法院执行程序中常用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特定物品采取措施,使其不得转移、处分或使用,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查封房子的执行措施是通过法院前往房管局进行的。

法院查封房子的流程

法院查封房子的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案情,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执行。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到房管局查询确权。 法院发出查封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单位和个人。​​ 法院到房管局办理查封手续。 查封完毕后,法院将对查封情况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准予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查封房子的法律依据

查封房子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9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5条

法院查封房子的程序

法院查封房子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查询确权

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前,会到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的确权信息,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和产权登记情况,是否存在抵押、共有等限制条件。

2. 送达查封通知书

法院作出查封房子的决定后,会将《查封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同时,法院也会对查封信息进行公告。

3. 办理查封手续

法院持《查封通知书》到房管局办理查封手续。房管局在收到《查封通知书》后,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查封信息并书面通知法院。查封登记后,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受到限制,不得擅自处分。

4. 公告与通知

法院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对查封错误的,法院将解除查封。

解除查封

查封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 经法院准予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其他依法需要解除查封的情形。

法院解除查封后,应当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单位和个人。房管局在收到法院的《解除查封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解除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查封登记。

罚则

如果被执行人违反查封规定,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意事项

法院查封房子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查封的房屋必须是经法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 查封的房屋应明确界限,登记准确。 法院在查封房屋后,应当及时公告并通知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查封的房屋。 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