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后,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得于执行的措施。201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明确了财产保全执行局还这一新制度。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局还的适用范围、以及执行局还的程序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规定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数额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超过部分返还。”
《规定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了执行局还的适用范围,即执行完毕,执行标的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数额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执行标的物为可变现财产,如现金、存款、股票等,执行后变现所得价款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的数额; 执行标的物为不动产,执行后评估价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的数额; 执行标的物为动产,执行后拍卖价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的数额。当事人申请执行局还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执行裁定书或者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完毕证明; 执行标的物价值高于判决、裁定确定数额的证据,如变现所得价款记录、评估报告、拍卖成交记录等。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是否执行局还的裁定。执行法院裁定执行局还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指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将超过部分返还。被执行人逾期不返还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局还制度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胜诉后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判决、裁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执行效率:明确了执行标的物价值明显高于判决、裁定确定数额时应当执行局还,避免了执行标的物价值过高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提高了执行效率; 规范执行行为:执行局还制度明确了执行法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执行行为,保障了执行公正、透明。财产保全归执行局还制度是民事诉讼法执行制度的重大革新,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该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规范了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效率,为完善我国执行制度、推进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